2019-05-21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员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初(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持续时间为三年。
二、 “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是指?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12类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 “出警队” “讨账队”和“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影响、干扰中央决策部署、中央政策落实的黑恶势力。
四、银行、保险业7类打击重点
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
2.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
3.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金融业务的;
4.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
5.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月艮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
6.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为组员成员参与实际控制的。
7.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
五、证券业5类打击重点
1.有组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黑恶势力;
2.从事非法证券期货的黑恶势力;
3.组织、操纵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财务造假的黑恶势力;
4.组织、操纵企业欺诈发行的黑恶势力;
5.制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黑恶势力。
六、扫恶除黑,履行反洗钱义务
黑恶势力为掩盖其犯罪所得的真实来源和存在,会通过各种手段使其钱财来源合法化,即进行洗钱。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都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黑除恶,履行反洗钱义务,我们该怎么做?
1.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2.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3.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Key;
4.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5.不替他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
6.不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便利,不帮助他人处理犯罪所得;
7.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8.不要轻易通过网银、电话等方式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
9.举报洗钱活动,揭发各类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七条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指出“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