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区别于统一标准化合同的公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根据投资者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其“量身定做”理财服务协议,充分满足个性化理财需求。
(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二)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期货及衍生品类资产;
(四)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六)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管理人能够为委托人提供满足其投资需求、适合其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方案。
资产计划产品存续期内开放次数较少,可以保障产品规模的稳定。
资产计划产品根据与客户共同讨论制定的投资政策进行运作,不参与市场排名,追求绝对收益。
通过业绩报酬给予管理人有效激励,管理人与委托人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发挥管理人的积极性。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
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
(二)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
(五)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